1 John/3

出自耶穌台灣
第二章 新經全集聖若望書一
第三章
第四章


第三章 有愛德者生無愛德者死

1 嗚呼,天父愛吾人之深,待吾人之厚,有不能言喻者焉。吾人竟蒙恩召,得稱為天主之子女,而亦實為天主之子女矣。然則吾人之不容於世,不亦宜乎;即天主亦未嘗見容於世也。【註一】
2 愛友乎,吾人今茲已為天主之子女矣。前途之光明,不可思議。惟當吾主顯現之日,吾人必獲見其本來面目,而酷肖之,此則吾人之所知也。
3 凡向天父懷此望德者,亦必努力自致聖潔,以期克配聖潔之天父也。
4 人而犯罪,便是不順恩命,一切罪惡,莫非悖逆也。
5 天主以無罪之身,顯現於世者,欲滌除吾人之罪也。
6 故凡止[1]者,不犯罪。犯罪者,未見,不識也。
7 望我小子,莫受迷惑,應知行善者方為善人,克肖聖主
8 作惡者,則出於自始作惡之魔鬼。而天主聖子之降世,正為掃蕩魔鬼之惡業也。
9 故凡天主所生者,不犯罪,良以天主之道根,常存其心中故也。蓋既為天主之所生,尚能沉溺於罪中乎?
10 天主之子女,與魔鬼之子女,皆不難分辨也。凡行為不正者,不屬天主,不愛其兄弟者亦然。
11 蓋爾等所素聞之道無他,亦曰彼此相愛而已。【註二】
12 勿效該因,彼乃元兇之屬,而殘殺其兄弟者也。且彼亦何為而殺之耶?非以其行之邪惡,而其兄弟之孳孳為善乎。【註三】
13 然則世俗之嫉我兄弟,亦不足為怪矣。
14 須知吾輩已因實行友愛之道,而出死入生;【註四】而彼不具愛德者,則依然未脫死域也。
15 凡嫉惡其兄弟,罪同殺人;而殺人者,其無永生存乎其身,可知矣。
16 曾為吾人舍生致命,天主之愛德,於此可見。然則吾人亦宜為兄弟舍生致命矣。
17 若有人擁有斯世之財富,見其兄弟有急,而閉塞其同情之心,則安得有天主之愛德,存於其衷乎。
18 望吾小子,愛人以行、以誠,勿可徒騰口說,而愛人以巧言令色也。
19 此實為吾人服膺聖道之徵,
20 而使吾人心曠神怡,對越[2]天主者也。
21 吾人若問心有疚,懇切自訟,則應念天主慈量大於吾心,而無所不諒也。
22 若我愛友內省不疚,則更可從容自在,與天主心心相印,而所求必得矣。
23 無他,吾人守其誡命,而恒行其所悅也。誡命云何,曰:信仰其聖子耶穌基督之名義,並遵其所諭,而彼此相愛是已。
24 總之,凡守天主之誡命者,常寓於天主之懷,而天主亦常寓於其心。然吾何由知天主之常寓吾心,亦惟憑其所賜於我之聖神耳。


附註

【註一】 若望福音第十六章第三節。
【註二】 若望福音第十三章第三十四節。
【註三】 創世紀第四章第八節。
【註四】 若望福音第十五章第十八節。


注釋

  1. 止:達到、安住。
  2. 對越:配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