Romans/2

出自耶穌台灣
第一章 新經全集聖葆樂致羅馬人書
第二章
第三章


第二章 知與行

1 嗟爾蒼生,【註一】爾如責人,將無以免責;蓋爾之所責於人者,率皆躬自蹈之;是爾之責人,適足自納於罪耳。
2 夫吾人既明知此等行為,依理應受天主之譴責;
3 嗟爾蒼生,爾自犯責人之過,猶希倖免天主之譴責乎?
4 抑爾藐視天主之大仁大慈、寬容忍耐,而不知其涵宏寬大之所以啟人悔悟乎?
5 今爾剛愎自用,無悛[1]於心,祗為積愆干怒;其時既至,必遭天主之譴怒。
6 天主大公無私,按人之行,施之以報:【註二】
7 為善有恆,追求真光榮,真不朽者,報以永生,
8 而營私樹黨,逆真理而順邪惡者,則報以譴怒。
9 患難困苦加於作惡之人,始自猶太,推及希臘
10 尊榮安康,加於為善之人,亦始自猶太,推及希臘
11 天主於人一視同仁,無所偏袒;
12 凡犯罪於法外者,沉淪於法外;犯罪於法內者,伏辜於法內。
13 天主前,徒聞法者,不足為義,惟行法者稱義。
14 設有異邦人,雖未聞法,而所行自然與法相符,則雖無法,而其身自足為法。
15 若是者,顯然有法銘於其心,且有良心為之證明,必能辨別是非,而自為黜陟於審判之日。
16 是日也,天主將以耶穌基督審判人之隱私,如我福音所言也。
17 倘爾擁有猶太人之名,以法為恃,以天主為誇,
18 天主之旨,且熟諳法意,洞悉精微,
19 自命為瞽者之相、昏者之光、
20 愚者之師、童蒙之傅,以為一切真知妙識,皆備於法矣;
21 然則爾欲正人,盍先正己!禁人為盜者,豈可自身為盜?
22 禁人奸淫者,豈可自犯奸淫?厭惡偶像者,豈可褻凟聖殿?
23 而以法為誇者,豈可明知故犯,以辱天主乎?
24 蓋正如經之所言:「因爾之故,天主之名,為世詬病。」【註三】
25 爾苟能遵法而行,割禮固屬有益;如仍犯法,則雖受割,亦猶未割。
26 設有未割之人,能遵守法規,則雖未割,能不謂之已割乎?
27 且彼未割而自然守法者,不將罪爾已割而犯成文之法乎?
28 蓋外表之猶太人,非真猶太人;而形軀之割禮,非真割禮。
29 惟內心為猶太人,真為猶太人;心靈之割禮,真為割禮。蓋割禮在精神,而不在形式,在取悅於天主,而不在苟合於人耳。


附註

【註一】 「蒼生」指猶太人也。
【註二】 「按人之行、施之以報。」見古經箴言篇 (Prov.) 第二十四章第十二節、及聖詠第六十二首第十二節。
【註三】 見先知意灑雅書第五十二章第五節。


注釋

  1. ㄑㄩㄢ:悔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