Romans/9

出自耶穌台灣
第八章 新經全集聖葆樂致羅馬人書
第九章
第十章


第九章 論猶太人之命運

1 吾與基督相契,所言真實無誑,且吾之良心,感於聖神,亦為吾作證;
2 蓋吾有大憂,中心恆覺惄焉如擣[1]
3 倘能救我兄弟骨肉之親,則吾本人雖見絕於基督,亦所願也!
4 我兄弟骨肉者,義塞人也;其名分則屬天主之子女;凡光榮、盟約、律法、禮儀、以及重重恩諾,無一而非其固有之家業;
5 列祖其祖也,依血統而論,即基督亦彼之所出;然而基督者,固萬有共仰,萬世爭誦之造化主也。
6 然則天主果食其言矣乎?無是理也!蓋出自義塞者,非必盡為義塞人;
7 亞伯漢之苗裔,亦非必盡為其子女。經云:「惟依灑格所生,乃得稱為汝裔。」【註一】
8 於此可見天主之子女,不以血統為據,而惟恩諾是憑。
9 恩諾云何?曰:「明年此時,予當重臨,灑蕾必產麟兒。」【註二】
10 不第此也,尚有莉百嘉者,從吾祖依灑格而懷雙胎。
11 當時二子尚未出生,善惡未形,而天主欲明示簡選之不憑人力,惟憑恩旨也,
12 乃謂莉百嘉曰:「來日長當事幼。」【註三】
13 經云:「余愛雅谷伯,而憎伊梢」,此之謂也。【註四】
14 然則吾將何說?豈在天主亦有不義乎?無是理也!
15 天主曾告摩西曰:「吾欲寵者寵之,吾欲憐者憐之。」【註五】
16 此固非人意與人力,所得而左右,惟在慈惠天主之矜恤而已。
17 經中又載告諭法老之言曰:「吾使爾崛興[2],用顯吾能於爾身,用彰吾名於普世。」【註六】
18 蓋矜恤人者惟天主,使人冥頑,亦惟天主而已。【註七】
19 爾將謂予曰:「既如此,則天主尚何復責人?夫孰能違其意乎?」
20 嗟爾蒼生,爾何人斯,乃敢質問天主!被製之物,豈能反詰製之者曰:「汝何為而造我如此耶?」【註八】
21 抑陶人於泥無自由處置之權,而不能於同一撮土中,製成貴賤不同之器耶?
22 天主欲宣其威而彰其德,對於可惡可毀之器,已予百般容忍,【註九】
23 而對於吾人預定為榮貴之器,沛加恩澤,以揚其無窮之榮,
24 且從猶太及天下萬國之中,甄而別之,召而集之;果有何不可乎?
25 天主阿塞亞書中亦云:「本非我子民,我將子民之。未蒙寵愛著,我將寵愛之。」【註十】
26 又曰:「昔者但聞爾非吾民者,異日將稱為永生天主之子女矣。」
27 意灑雅亦曾大聲疾呼,而告國人曰:「即使義塞子孫多於海沙,蒙救者亦不過餘數而已。【註十一】
28 將厲行其道於全世,以完成其正義耳。」
29 意灑雅前已言之曰:「若非萬有之主為吾族保留後裔,則吾人早與索多馬蛾摩拉同歸於盡矣。」
30 於此吾人尚有何說?異邦之人,未曾求義,竟因信而得義矣。
31 義塞人其義於律法之中,而終未之得也。
32 何以故?以其求之不以信,而以法耳。
33 經云:「慎之哉,余以躓[3]人之石,礙人之磐,置於西温;惟能置信者,决不失望。」顧義塞人則見躓於斯石矣。【註十二】


附註

【註一】 見古經創世紀第二十一章第十二節。
【註二】 見古經創世紀第十八章第十節。
【註三】 見古經創世紀第二十五章第二十三節。
【註四】 見先知馬拉基亞書第一章第三節。
【註五】 見古經出谷紀第三十三章第十九節。
【註六】 見古經出谷紀第九章第十六節。
【註七】 見古經出谷紀第七章第三節。
【註八】 見先知意灑雅書第二十九章第十六節。及先知葉肋未亞書第十八章第八節。又見古經智慧書 (Sap.) 第十五章第七節。
【註九】 見先知葉肋未亞書第一章第七節。又見先知意灑雅書第十三章第五節。
【註十】 見先知阿塞亞書第二章第二十五節。
【註十一】 見先知意灑雅書第十章第二十二節。
【註十二】 見先知意灑雅書第二十八章第十六節。及第八章第十四節。


注釋

  1. ㄋㄧˋ焉如擣:憂思如心之被捶打。
  2. 崛興:崛起、興起。
  3. ㄓˋ:絆腳、跌跤。